投保險種 |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
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
附加住院津貼 |
附加急性病身故 |
附加骨折和關節脫位補償 |
附加補充醫療(門急診疾病醫療、住院疾病醫療) |
附加甲乙類傳染性疾病,身故、津貼 |
附加境內救援 |
附加康復治療 |
類別 |
序號 |
內容 |
保額 |
保險金額要求 |
1 |
意外身故、殘疾(境內外) |
100萬(包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間意外) |
覆蓋被保險人在境內、境外、日常生活和訓練、比賽過程中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其中未成年人的意外身故責任按相關監管政策執行;傷殘等級鑒定標準使用《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標準編號為JR/T0083—2013)。 |
2 |
附加意外傷害醫療(境內外) |
15萬元(境內外共用) |
2.1:0免賠、賠付比例100%,承擔自出險之日起180天內的醫療費用;同時在本次保障**發生骨折事故的,繼續承擔180天后因骨折產生的多次治療或多次手術的費用,含拆除內固定的費用。
2.2:保險期間內單次或多次同一部位的意外導致的醫療費用均可正常賠付,并不受保險起期前該部位傷情限制,既承保既往意外事故或陳舊傷的醫療費用。
2.3:境內**就診包括但不限于社保范圍內用藥,擴展意外自費醫療,意外自費醫療與意外醫療共用保額,且自費醫療保險限額不超過意外醫療保險限額的50%,優先賠付社保范圍內醫療費用;就診需在二級或二級以上的公立**(擴展承保投保單位及投保單位直屬的醫療機構或醫療室、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德爾康尼骨科**、**地壇**);境外意外醫療按照實際發生的標準,在**核算。 |
3 |
附加住院津貼(限境內) |
300元/天 |
因意外傷害事故需在二級或二級以上的公立**(擴展承保投保單位及投保單位直屬的醫療機構或醫療室、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德爾康尼骨科**、**地壇**)入駐治療的,對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保險人按照約定給付住院津貼保險金。此保障無等待日,無免賠日,單次90天,累計180天。 |
4 |
附加急性病身故(境內外) |
50萬 |
因突發急性?。ê溃?,并自急性病發作之日起30日內因該急性病身故的。被保險人因既往癥及其并發癥導致的急性病身故屬除外責任,既往癥是指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知或應該知道的有關疾病或癥狀。 |
5 |
附加骨折和關節脫位補償(境內外) |
3萬 |
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骨折或關節脫位情況,賠付標準按照《骨折或關節脫位給付比例表》進行賠付。除椎骨骨折外,比例表所列骨折均指開放性骨折,如為閉合性骨折并住院施行切開復位手術,保險人按比例表中對應的閉合性骨折給付比例乘以75%的比例給付;如為閉合性骨折住院但未施行切開復位手術,則按比例表中該骨折對應的給付比例乘以25%的比例給付;如為閉合**治療,則按比例表中該骨折對應給付比例乘以10%的比例給付。
所列骨折、關節脫位兩項以上者,保險人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骨折、關節脫位保險金之和。但不同骨折、關節脫位屬于同一項目時,保險人僅給付一項保險金;若骨折、關節脫位所屬項目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等級的意外傷害骨折、關節脫位保險金。
附表:骨折和脫臼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骨折或關節
脫位項目 |
項目等級 |
給付比例 |
頭部骨折 |
顱蓋骨(包括額、頂、枕、篩、顳或蝶骨)骨折 |
100% |
頭部骨折 |
下頜骨骨折 |
20% |
頭部骨折 |
顴骨或上頜骨骨折 |
20% |
頭部骨折 |
鼻骨骨折 |
20% |
軀干骨折 |
椎骨椎體壓縮性骨折且棘突、橫突或椎弓根骨折 |
100% |
軀干骨折 |
椎骨椎體壓縮性骨折或棘突、橫突或椎弓根骨折 |
80% |
軀干骨折 |
骨盆骨折(包括骶、髂、恥、坐骨骨折,但不包括尾骨骨折) |
80% |
軀干骨折 |
肩胛骨骨折 |
40% |
軀干骨折 |
肋骨(含多根肋骨多處骨折)骨折 |
40% |
軀干骨折 |
胸骨骨折 |
40% |
軀干骨折 |
鎖骨骨折 |
40% |
軀干骨折 |
尾骨骨折 |
20% |
上肢骨折 |
肱骨骨折 |
80% |
上肢骨折 |
橈尺骨雙骨折 |
80% |
上肢骨折 |
橈骨或尺骨骨折 |
60% |
骨折或關節
脫位項目 |
項目等級 |
給付比例 |
上肢骨折 |
腕骨骨折 |
20% |
上肢骨折 |
掌骨或指骨骨折 |
20% |
上肢關節脫位 |
肩關節脫位 |
40% |
上肢關節脫位 |
肘關節脫位 |
40% |
下肢骨折 |
股骨頸骨折 |
100% |
下肢骨折 |
股骨(不含股骨頸)骨折 |
100% |
下肢骨折 |
脛腓骨雙骨折 |
80% |
下肢骨折 |
脛骨或腓骨骨折 |
60% |
下肢骨折 |
踝關節骨折 |
60% |
下肢骨折 |
髕骨骨折 |
40% |
下肢骨折 |
跖骨或跟骨骨折 |
40% |
下肢骨折 |
足骨(不含跖骨、跟骨)骨折 |
20% |
下肢關節脫位 |
髖關節脫位 |
100% |
下肢關節脫位 |
膝關節脫位 |
60% |
|
6 |
附加補充醫療(限境內、限教練員) |
5萬 |
6.1:本協議約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符合已參加**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險人,因發生疾病需要到**就醫,對于其實際支出的按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可報銷的、必要醫療費用,在被保險人已按**市社會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有關規定取得醫療費用補償后,按照0免賠100%比例給付。被保險人不論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療,保險人均在規定限額內給付保險金,累計給付金額達到其保險金額時,保險責任終止。就診**限定,參照**市社保定點**并與**市社保保持一致,按照0免賠100%比例給付;
6.2:低段住院保險金、中段住院保險金、高段住院保險金、超高段住院保險金、小額門急診保險金和大額門急診保險金六部分,被保險人發生符合**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管理規定的合理且必需的醫療費用(不含乙類藥品中需被保險人先自付的部分和部分支付項目中需被保險人先自付的部分),乙方就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需要被保險人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按照0免賠100%比例給付。
6.3:各項責任隨**市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調整而調整。無等待期設置。此保障的保險期限從*******至*********。 |
7 |
甲乙類傳染性疾?。ň硟韧猓?/span> |
甲乙類傳染病確診津貼2萬元、甲乙類傳染病身故保險金50萬元 |
7.1: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乙類傳染病是指:新冠肺炎、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7.2:甲乙類傳染病確診津貼是指被保險人經**衛生部門評審確定的二級或二級以上的公立**經或**疾病預防與**(擴展境外**診斷的)確診罹患法定甲乙類傳染病的,一次性給付津貼2萬元。
7.3:被保險人因甲乙類傳染性疾病導致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載明的身故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
8 |
緊急救援(限境內) |
每人賠償限額5000元 |
被保險人在**境內(不包括**、**和**),遭受主保險合同所約定的意外傷害或罹患疾病,被保險人在二級及二級以上公立**(擴展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小湯山**、**德爾康尼骨科**、**地壇**)進行緊急救治而產生的救援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理賠時需提供正規的稅務發票。 |
9 |
公共保額(境內外) |
全年保額200萬元(所有被保險人共用保額) |
9.1:被保險人在境內或境外正規**或**進行的必要的**治療,所產生的康復治療費用。不限社保范圍,但理賠需出具醫療機構或**提供的正規醫療發票或相關費用證明,且外配保健品、營養品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此項康復費用的使用需經投保人或投保人的直屬單位確認后才可執行。
9.2:被保險人在本保單年度因意外傷害事故所需康復治療,時限為自受傷之日起兩年內,康復費用計入當年保單年度康復保額;若被保險人因**保單年度意外傷害事故造成陳舊傷所需康復治療,保險人僅承擔**的康復費用,若保險期限終止時,被保險人仍未結束康復治療,保險人所付康復責任期限延長,以30日為限。 |
保險責任認定 |
10 |
保險責任認定條件 |
被保險人的身份由被保險人員所在單位認定;事故證明由被保險人員所在單位或意外發生**方出具。被保險人員所在單位包括**市體育局或其直屬單位。 |
11 |
保險責任期限 |
若意外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
人員投保、替換和變更 |
12 |
人員投保、替換和變更 |
12.1:因體育運動項目和行業的特殊性,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時,統一以投保人提供的被保險人名單為準即可,不用提供監護人的確認,但投保人或**告知義務。
12.2:投保人或其直屬單位可以在首批投保名單基礎上自行替換被保險人員(未出險和理賠的),保險期限需在申請之日起次日生效;被保險人在總投保人數的10%以內的增加或減少,不額外收費或退費;如出險人(試訓人員等)未在首批被保險人名單之內的,以其上述單位出具的事故證明或人員情況證明為準,但最長追溯期不超過30天,即批單生效日期不得早于上述單位向成交供應商提交完整批改申請的前30天。 |
服務要求 |
13 |
服務小組 |
成交供應商應建立不少于5人的專項**,并提供團隊人員名單。 |
14 |
信息安全 |
成交供應商必須保證被保險人的信息安全及個人隱私;涉及被保險人員變更、理賠數據不得對外泄露。 |
15 |
賠款支付時效承諾 |
15.1:成交供應商在收到理賠材料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對單證是否齊全做出答復,對于材料不齊全的**所缺單證。對于齊全的理賠材料,成交供應商在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理賠,對于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向被保險人提供《拒付通知書》,列明拒賠原因。
15.2:完成理賠后,出具以每個“被保險”人為單位的理賠結論清單。 |
16 |
增值服務 |
由投標人自行提出增值服務方案。 |